成都外资公司注销税务注销
更新时间:2023-06-29 14:37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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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股东大会,董事会终止公司,清算以及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;
(2)清算委员会持有股东大会决议,董事会决议和清算申请报告,并将申请书发送给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构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的,应当出具书面文件,政府机构批准的日期为清算开始日;
(3)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之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,并出具审计报告;
(4)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60天内,至少60份清算公告将在省级报纸上发布。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布。公司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,向清算组报告债权。
(5)在清算期间,清算组应当处置企业资产,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,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处理;
(6)清算委员会将在清算期间按时发布国家和地方纳税申报表;
(7)清算结束时,清算委员会准备清算资产负债表,清算损益表,债务清算表,财产分配表和清算说明,委托会计在清算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,并出具审计报告。 ;
(8)完成退税程序。清算组应当凭上述声明,审计报告和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税收(国家和地方税收)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,决定是否当场检查公司的会计资料。企业缴纳应纳税额后,取得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;
(9)处理财务和统计注册证书的取消程序;
(10)取消银行存款帐户;
(11)发放用于工业和商业注销程序的营业执照,公章等;
(12)返回“批准证书”*初批准企业成立的政府机构。